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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亲办案例
吃烧烤时被人致伤,起诉后获赔XX万元
来源: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
发布时间:2020-01-16
浏览量:3226


侵权赔偿案
案情简介:


原告:李某某
委托代理人: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  文浩律师
被告人:吴某某
法定代理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:吴某,系被告人的父亲
法定代理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:黄某,系被告人的母亲

原告诉称:其与朋友晚上在某广场附近烧烤摊吃烧烤时,无故被吴某某及另外几人殴打,自己被刀捅至重伤,经送医院抢救治疗31天后伤愈出院。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为重伤二级、十级伤残。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损害,原告特聘请文浩律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。
原告诉讼请求:1.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精神抚慰金、营养费等共XX万元。2.因被告犯罪时未成年,由其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裁判结果
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误工费、交通费、鉴定费等共X万元,由于被告犯罪时系未成年人,由其监护人即父亲、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律师说法

一、案件分析
1.吴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殴打李某某,导致李某某重伤,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,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2.李某某被吴某某等人殴打致重伤,其生命权、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,吴某某做为侵权人,应赔偿李某某的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残疾赔偿金、被抚养人生活费、营养费等相应损失。
3.吴某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,发生上述侵权行为时,其系限制行为能力人,因此其侵权行为给李某某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监护人即父亲、母亲承担赔偿责任。

二、律师建议
1.因他人犯罪行为受到伤害的,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
2.应注意保存医疗记录、医疗费发票、交通费发票、鉴定费发票等票据。
3.如有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父母的,应提供户口本或其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资料。
4.如果加害人在犯罪时是未成年人的,应在起诉时追加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,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以上内容由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广西林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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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31450*********98X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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